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为了以最快速度和疫情“赛跑”,流行病学调查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尽快寻找和确定传染源、发现传播途径、排查潜在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保护更多人的生命健康。
6月8日,广州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建山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接受流调、如实填报“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是法定义务,如抗拒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流调并如实提供情况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年2月日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
《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具体疫情防控义务包括:.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及时做好健康信息申报,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出现发热、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时,应佩戴口罩,及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3.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以及从重点地区抵穗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出行轨迹等有关信息,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等。
隐瞒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构成犯罪的将追刑责对于相关法律责任,《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广州警方近日依法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6个案例
会上,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杨炳升公布了广州警方近日依法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6个案例。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杨炳升
广州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为阻断病毒传播,营造良好的抗疫氛围,遵守当前的疫情防控措施既是义务也是责任,配合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更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拒不执行甚至阻碍工作人员执行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等行为,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类,是依法查处隐瞒旅居史、接触史行为的案例:5月25日下午,家住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祝某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医院、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部分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祝某的行为未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第6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向当地村(居)委报到并接受大石镇三人小组健康管理措施;6月2日和6月4日因咳嗽、医院治疗时,未执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9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调查问卷》,未如实告知医生近4天内的旅居史。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第二类,是依法查处散布谣言行为的2个案例:案例:越秀区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的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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