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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支持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有望告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1/7/4 12:37:56
政府出资支持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有望告别“吃不饱”

来源:科技日报

政府出资支持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有望告别“吃不饱”

为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建设有关要求部署,财政部、住建部近日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该办法在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这对于污水处理企业将产生哪些影响?带着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

管网问题导致污水处理之痛

如何有效推进污水处理的提质增效是环境行业一直讨论的话题。事实上,我国污水处理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近十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数量和处置规模不断增长。

虽然成绩显著,但消除黑臭水体任务却依然严峻。根据年各省污水处理厂平均COD(进厂化学需氧量)浓度的统计显示:全国31个省市,进水平均COD浓度低于毫克/升的有24个;COD浓度低于毫克/升的有12个省市。《中国水务行业市场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我国部分省份县城污水厂的负荷率还不足60%。

这意味着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大量污水可能是经过大比例稀释以后的污水,如河水、地下水、山泉水等和污水混在一起进入了污水处理厂。“目前城市污水处理的主要问题是‘雨污不分’,大部分城市是雨污合流制管网,即使有的城市在新区建设中采取了雨污分流措施,但由于管道错接、混接,加上坍塌、堵塞等问题,分流效果大打折扣。”长沙市海绵城市生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刘波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说。

这也导致了一个怪现象:污水处理规模在增长,平均COD浓度却在下降。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公司生态市政院院长王家卓曾指出,过去对管网建设的不重视、规划设计不够科学、管网材料质量不合格等,都是导致COD浓度越来越低的原因。

今年我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政策密集出台,此次《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更从资金方面对于城市污水处理给予支持。

强调资金使用效率、引入竞争机制

该补助资金指的是,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城市管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及水生态修复的转移支付资金。

刘波说,本次《管理办法》是一个总的约束性规定,强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废止了各类项目单独的管理办法,是一个进步。

“国家开展的这四项治理工作,实际上关联性很强,但之前治理科目独立设置,没有综合考虑,顶层设计,实际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是不高的,甚至投资浪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刘波说,而根据《管理办法》,补助资金将根据不同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

《管理办法》规定,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按照既定补贴标准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海绵城市试点:直辖市6亿元/年、省会城市5亿元/年、其他城市4亿元/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直辖市5亿元/年、省会城市4亿元/年、其他城市3亿元/年)。

黑臭水体治理示范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示范城市。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共同印发申报通知,通过组织专家资料审核、现场公开评审,确定年度入围城市。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根据入围批次,补助标准分别为6亿元、4亿元、3亿元。

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住建部组织中西部省份上报确定的3年建设任务投资额,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照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的比例,对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合理划分收费和财政补贴界线

对于《管理办法》的印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表示,在一定时期内,为推动行业快速发展,需要一定的公共财政补贴,但必须合理划分收费和财政补贴的权责界线。如市政污水处理费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换言之,相应的成本应主要由公共财政负担。

“公共财政对污水处理的补贴,应明确补贴范围及优先序,体现公平。”王洪臣说,这主要是考虑到污水收集管网的公共属性更强,具体来说,考虑目前的管理模式,多数地方污水处理实行厂网分离,污水处理企业一般仅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管网一般由市政部门或其所属的事业单位负责;从资金来源上讲,目前各地均已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这部分费用中应包含排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从实际可操作性来看,多数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折旧和维护成本要高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成本,如果将管网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将大幅提升,超出居民和企业的可承受能力。

北控水务集团高级副总裁杨光说,应继续落实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特别是在污水处理行业,应尽早落实收费水平,真正能满足包括排水污水设施和污泥处理的运行费用、建设费用和合理利润的要求。

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城市管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及水生态修复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支出的标准和分配要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的资金安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年度规模和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有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督促地方做好相关实施工作等。

第五条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并落实地方支持资金,将预算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并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

(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

(四)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第七条补助资金整体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各支持事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相应确定实施期限。

海绵城市建设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每批次实施期限3年,到年底全部到期结束,、年开展政策收尾有关工作;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年起分批启动,年底全部到期结束;

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年启动,年底到期结束;

财政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合规性、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价。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八条补助资金根据不同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

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按照既定补贴标准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海绵城市试点:直辖市6亿元/年、省会城市5亿元/年、其他城市4亿元/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直辖市5亿元/年、省会城市4亿元/年、其他城市3亿元/年)。试点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每批次综合评价排名靠前及应用PPP模式效果突出的,按照定额补助总额的10%给予奖励。

黑臭水体治理示范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示范城市。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共同印发申报通知,通过组织专家资料审核、现场公开评审,确定年度入围城市。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根据入围批次,补助标准分别为6亿元、4亿元、3亿元。

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中西部省份上报确定的3年建设任务投资额,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照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的比例,对西部地区给予倾斜。某省份年度获取资金额度=年度资金总额×某省3年建设任务总投资额×中西部调节系数/Σ(中西部省份3年建设任务总投资额×中西部调节系数)

第九条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及资金额度,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预算下达文件需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用于与支持事项直接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严禁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及其他与支持事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地方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下一级政府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使用及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审批管理各环节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竞争性程序等相关规定,干扰公平公开公正确定支持对象的;

(二)分配资金超出实施方案范围及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管理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相关要求开展督促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做好预算公开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对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年结转补助基金,全部结转到下年度安排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补助资金进行监管。补助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52号》同时废止。

中国排水管网大会:年中国排水系统提质增效大会—鼎力打造高质量、高效能,与城市水环境相融合,网厂河一体的排水系统

原创:中国给水排水

中国给水排水中国排水管网大会(污水千人大会同期会议)

年中国排水系统提质增效大会——鼎力打造高质量、高效能,与城市水环境相融合,网厂河一体的排水系统

共创共生共赢--鼎力打造中国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系统核心技术品牌生态圈

时间:年8月27日—30日,27日报到,28日—29日会场研讨,30日参观

地点:宁波泛太平洋大酒店(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99号)

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

宁波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华博水务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智慧水务分公司

中国给水排水战略联盟

中国给水排水品牌委员会

济南浦华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亚洲环保》

中国水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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