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29日,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赵强国等25名被告人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挪用资金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自年开始,被告人赵强国、白海龙伙同被告人赵红强、王国飞、史锋彬、布清喜(另案处理)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汝阳县上店镇下店村为主要活动地点,形成了以赵强国为首要分子,白海龙、赵红强、王国飞、史锋彬、布清喜等人为主要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村委会聘用土地管理员管理土地的名义,通过实施阻碍施工,强行收取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管理费”几千到上万元不等;为达到挟持基层政府的目的,指使村民到北京恶意非法上访;为了树立权威,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对村民房屋进行强拆等。此外,被告人赵强国还单独或者指使、雇佣他人实施了多起犯罪活动。
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赵强国为首要分子,与被告人白海龙、赵红强、王国飞、史锋彬等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非作恶,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犯罪组织成员较为固定,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根据2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赵强国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组版:张克雷
编辑:张翼鹏
审核:酒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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